有限责任公司设立、注销登记

一、 登记事项
   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资本、企业类型、经营范围、营业期限、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。
二、 登记依据
 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);
 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)。
三、 登记条件
 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:
  1.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;
  2.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酱最低限额;
  3.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  4. 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  5.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
四、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
  (一) 设立
  1.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领取);
  2. 《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领取,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  3. 公司章程;
  以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,应当就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、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;
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。
  4.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;
 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;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。
  5. 验资报告;
  6. 董事、监事的任职文件;
  根据公司章程和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东会决议,由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。
  7. 经理的任职文件;
 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,由董事签字。
  8.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;
 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。股东会决议由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,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。
  9.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复印件;
  10. 所使用证明;
 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;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。
  11.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  11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  12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  13.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,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  14.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,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,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: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;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;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;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;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;法律、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。
 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,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,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,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  依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目录;
  董事、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;
 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;
  提交复印件的,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